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6月13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赖雅红)漳州市首部关于城市养犬规范的地方性法规——《漳州市城市文明养犬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围绕养犬登记、犬只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禁入场所和收容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十五条规定。
根据《规定》,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犬只收容场所,收容、留检、救助、处置走失犬、遗弃犬、无主犬、没收犬等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可以实行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根据《规定》,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每个固定住所限养一只犬只。饲养犬只繁殖幼犬超过限养数量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出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收容场所。《规定》明确,养犬人应当到免疫定点机构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明、植入犬只电子芯片,并自犬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回应市民关注热点,养犬人携犬外出时,使用犬绳(链)牵领,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主动避让他人,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应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头)套、怀抱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安全措施,并避开高峰时间。
《规定》明确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在公共楼道、绿地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禁止饲养列入禁养犬名录的犬只,违者按每只二千元处以罚款。禁止遗弃犬只,违者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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