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明党的纪律规矩,督促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切实增强纪法观念,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现将我市查处的5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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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城市管理局监察大队队员周明醉驾问题。2024年3月19日,周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资阳区长春镇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资阳大队查处。经检测,周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2024年12月24日,周明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5年3月,周明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
沅江市草尾镇人和学校总务主任王志坚醉驾问题。2023年11月30日,王志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经检测,王志坚属于醉酒驾驶,2023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6月,王志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一个岗位等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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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市场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傅大力酒驾问题。2021年6月27日,傅大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速公路交警查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傅大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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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南大膳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黄鑫酒驾问题。2022年6月16日,黄鑫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黄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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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江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股工作人员刘鹏程酒驾问题。2022年11月25日,刘鹏程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公安机关对其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7月,刘鹏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5起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触犯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危害群众生命安全,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坚决有力遏制、全面从严整治。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督促党员干部遵纪守法、不触红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时刻心存敬畏,严格自我约束,自觉远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沅江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