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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司法建议”+“司法处罚”规范诉讼行为 维护审判秩序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3 14:26:00    

    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作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坚实防线,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企图破坏司法秩序、干扰公正审判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

    近日,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发出司法建议与实施司法处罚双管齐下,为规范诉讼行为、维护审判秩序树立了典型范例。

    在该案件一审期间,法院依法裁定被告单位提交工程施工图纸。这一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至关重要。然而直至一审结束,被告单位始终未履行提交义务,致使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最终因基本事实不明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被告单位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大幅降低了诉讼效率,更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规定。

    鉴于此,工农区法院依法发出司法建议,督促被告单位强化法律意识与诉讼诚信意识,规范证据提交管理流程,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被告单位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承诺将制定详细的证据管理规范,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另外一名当事人也出现严重不当诉讼行为。一审时,该当事人坚称与另一当事人不存在合伙关系,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这一陈述对案件初步审理走向产生了影响。但在发回重审阶段,该当事人却突然改口称存在合伙关系,并出示相关证据。经法院审查认定,该当事人在原审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了审判秩序,阻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规定。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当事人接到罚款决定书后,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承认原审中的不当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复议。

    司法建议与司法处罚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规范诉讼秩序的重要手段。司法建议能够从源头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完善管理、提升法律意识;司法处罚则对违法违规的诉讼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维护司法权威,需要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努力。只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秉持诚信原则参与诉讼,才能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高效,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社会的每一个角落。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编辑:张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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