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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教育局发布暑期校外培训温馨提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08 20:46:00    

大小新闻客户端7月8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李京兰)为保障学生们度过一个安全、健康、有意义的假期,近日,我市教育局向学生家长发布温馨提示:请尊重孩子成长规律,保护孩子身心健康;建议合理安排孩子假期生活,理性看待校外培训作用。

优化“教育观”,合理安排孩子暑假生活。假期是孩子们休息调整、自主成长、发展个人兴趣的黄金时期,也是一段难得的亲子时光。希望家长树立科学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校外培训实效,不要盲目跟风报班,切实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职责,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精神需求,引导孩子制定科学的假期计划。请给予孩子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帮助他们找到热爱并能持之以恒的事情,用善于发现的眼光鼓励孩子点点滴滴的进步。

绷紧“安全弦”,全力守护孩子生命安全。许多以“托管照看”“高端家政”“家庭教师”“众筹私教”“AI自习室”等名义开展违规培训的机构或个人,往往将培训场地设于酒店地下、出租房等密闭隐蔽场所,通过封闭逃生通道、私设暗门等形式逃避检查。这些“无证无照”违规培训存在教学人员身份不明、培训场地消防安全不达标,不仅培训质量难以保证,安全管理更是隐患重重,严重危及孩子的人身健康。孩子的生命安全重于一切,请您自觉抵制违规学科类校外培训,守护好我们的孩子。

捂紧“钱袋子”,理性选择合规培训机构。

“双减”政策规定,任何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确有参加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需求,应当从孩子兴趣爱好、个性发展出发,务必做到“四看”。

看培训机构证照是否齐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艺术、体育、科技培训的机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相应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家长在选择机构时,要查看核实办学场所内悬挂的上述两类资质证件。目前我市所有具有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学科、艺术、体育、科技培训资质的在营机构都已经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实施白名单管理,广大家长可以通过“校外培训家长端”APP(以下简称专用APP)查看白名单机构及其相应资质证件信息。

看培训教师从业资格是否达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业,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从业资格,从事学科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从事非学科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职业(专业)能力或具有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证书,外籍人员要取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有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办学场所、网站显著位置公示,专用APP显示的教师已经过从业资格审查,家长能够看到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关于教师资格,在此重点提醒: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具有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的资格,这种机构签发的证书、证明不能作为教师资格证书使用。家长如果有指定教师接受培训服务的要求的可以在与机构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看机构办学场所是否达标

培训机构的实际办学地址要与办学许可证地址一致,而且场地设施必须通过行政审批机关的相应实地检查验收,包括场地面积、安全质检、消防等方面。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舍、场地办学。机构场所内显著位置应悬挂公示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同时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场所内监控设施和消防应急设施齐备,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安保人员。

看缴纳培训费用是否合规

依据《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全部进入培训收费专用账户监管,不得使用其它账户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或5000元的费用,收费时间不得早于本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课程完成后要及时索取收费项目与实际情况相符的税务发票。我市已全面建立校外培训收费专用账户,提倡家长通过专用APP缴纳费用,自动签订规范的电子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防范霸王格式条款。通过专用APP缴纳的费用将自动纳入专用账户监管,实现线上省心选课、安心购课、宽心缴费、放心退费。

维权小贴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如果机构存在不具备资质从事培训服务、以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欺诈消费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擅自降低培训标准、安排不合格的教学人员从事培训活动、不提供相应教学设备和设施、以不正当理由使消费者提前终止或者延迟学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退还有关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家长最高可以要求按照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家长如果与机构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要尽可能收集齐有关证据,通过与机构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如果家长通过虚假广告接受校外培训受到欺骗、误导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保留相关证据,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租人(即房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解散的,其董事、理事等决策机构成员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向消费者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恶意又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家长有校外培训问题,可拨打下列电话咨询

芝罘区6861355

福山区2136003

莱山区6891624

牟平区4232952

蓬莱区5645894

海阳市3222021

莱阳市7269967

栖霞市5233316

龙口市2600730

招远市8246329

莱州市2212938

黄渤海新区6976530

高新区6922272

长岛综合试验区3217406

烟台市2101871

责任编辑:李京兰